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 (试行 )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 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
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 是指从 2011年 3 月 1日起,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
新上项目, 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本细则适用
市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工作。
第二条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发改、国土、规划、
财政、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资金保障、项目
施工、签订合同、房屋确权、后期管理等项工作。
第三条 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按不低于 10%的标准( 5%为廉租住
房、 5%为公共租赁住房)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