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的通
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 12月 17日
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自防自救能
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河北省消
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
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