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办字〔 201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做好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
预防重大事故发生,实现我省矿山采选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依法依规,从严审批项目
(一)严格控制净资产少于 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的新建尾矿库、选矿(含
尾矿库)、矿石采选(含尾矿库)项目的审批。
(二)严格控制库容小于 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 5年的尾矿库建设
项目审批。
(三)严格控制尾矿库下游的安全距离。新建尾矿库下游 2公里冲击范围
内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