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
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
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
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