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
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工
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
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
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4]446 号),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交通部门管理的境内新建、改建三级
以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其它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细则要求进行竣(交)工验收活动,未
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 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
术标准及设计要求, 是否可以移交下阶段施工, 是否满足通车开放交
通进入试运营的要求, 并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