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强制性条文
4.1.5 建议修改为:
4.1.5 甲、乙类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 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
须按本标准 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6 建筑南、北、东、西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 0.70,
屋顶(水平朝向)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20%。当不能满足本
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 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7 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 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
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4。
4.1.9 建议修改为:
4.1.9 当窗墙面积比大于 0.3 时,一、二区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应采取有
效的遮阳措施,遮阳系数不应大于表 4.1.9中规定的限值。
表 4.1.9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遮阳系数限值
外窗朝
向
东、南、西向
水平朝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