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 2008〕4 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 经省局研究, 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
下:
一、关于福利企业收到国税部门返还流转税的计税问题
对国税部门退还的流转税,暂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属于 2007 年上半年的部分,
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款,再确定上半年应减免的所得税税额。对 2007 年度收
到的以前年度返还的流转税,不并入收到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 2006 〕478 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可按照规定标准提
取安全生产费用, 并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