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00年, 河北省政府批准《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并于 1月 24日,由省建
委以冀建法规 [2000]2 号文印发。该《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
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和声像制
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
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 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 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
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