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
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编辑本段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的
约定,对 建设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编辑本段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
监理的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工程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
(三)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四)负责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初审和申报工作;
(五)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