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
建设项目经所在市环保局批准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的编
制,由建设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审
批大厅予以受理, 并出具受理回执和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告知申请单位须进行专
家现场检查;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
料。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申请 (建设单位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 );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表) (环保部制式);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表)或调查报告 (表);
(四)建设项目环保执行情况总结 (建设单位正式上报文件 );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执行情况表(制式试行表) ;
(六)市级环保部门同意项目投入试生产的正式文件;
(七)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