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
【颁布日期】 19991110
【实施日期】 19991110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抗
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
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文体娱乐场馆、
候车室、候机楼、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非生产性
建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结合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