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
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含与商品住宅相
连的非住宅部分) 、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
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
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
的基础、承重结构、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
门厅、楼梯间、走廊、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