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
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
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
而批量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
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申
报医疗机构制剂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