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豫发改收费函( 2007)616 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报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经营性收费标准的函》 (豫交财 [2006]76 号)
收悉。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
国家计委等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 [1999]2255 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
事项函复如下:
一、凡交通、质监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公路工程实验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单
位,对外开展试验检测业务时,可按本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二、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协商办理的原则。对社
会提供服务应与受委托单位或个人签定协议, 并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 由双方协商
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无委托协议、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费。不得强
制服务、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