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
收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 2004】2414
各省辖市、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
局,各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
产业化发展的通知》(豫政 [2003]7 号)精神,全面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以
后,我省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得以缓解, 建设进度明显加快, 污水
处理设施得以有效运行, 开工率、处理率显著提高, 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有了一
定的基础。为了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 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能够建成并正
常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国办发 [2004]36 号)精神和省政府第 85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决定对全省城
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