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发改收费【 2007】906号
工程质量监督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 [2007]906 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邓州、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
局(办)、财政局: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收费行为和计费方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
省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
督,可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
收,具体收费标准:
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郑州市 1.6 元 /平方米;其它省辖市和
五个省直辖县(市) 1.8 元 /平方米;各县(市) 2.0 元 /平方米。
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郑州市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