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治理,保障防洪安全, 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 、《省河道治理实施方法》 、
《省河道采砂治理方法》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县境内的所有河流、城镇排洪沟。
第三条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河道的统一治理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县水务局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治理与监督。
第四条开辟利用河道水资源、砂石资源和防治水害, 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
用,说求效益,服从和服务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健康进展。
第五条河道防汛抢险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治理职能职责
第六条县水务局下设河道治理处,特意负责河道治理的具体工作,其要紧职责是: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