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一级、二级 )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 2006年 12月 11日经建设部第 11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3月 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
行为,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
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
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
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
书)和执业印章,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