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 1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 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 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
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 ,结合地面建
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以及与上述工程配套的设施。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 重点建设、 平战结合的方针, 坚持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