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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
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
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 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 1.0.3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
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 1.0.4条 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
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 1.0.5条 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 2.0.1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 2.0.1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