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园和广场建设、管理、保护,改善生态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
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供公众游憩、观赏、文化娱乐或进行公益性活动的
公共绿地和休闲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专题类公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以供公众游憩、观赏、 文化娱乐或者进行集会、 大型公益性活动
为目的的,经过绿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免费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
和景观工程设施等开放性城市空间。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市森林公园、洛浦公园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园和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