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津价房地〔2003〕582号
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
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供电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 (津电营 [2003]33
号)收悉。根据市经委 ?关于同意发布〖天津市 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
原则〗的批复?(津经电 [2002]3号)精神,本市提高了 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技术
标准,使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成本增加较大。 经研究,同意调整我市新
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多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 50 瓦/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平方
米 72元调整为每平方米 83元;用户提出需多路电源供电的多层住宅, 收费标准由每平
方米 8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 92元。
二、高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 50 瓦/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