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津公积金中心 [2012]101 号 有效期:
发文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 20120711
主题词:提取 管理 规定
文件名称: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 现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
规定》(津公积金中心〔 2011〕30号)进行修改,主要调整职工因购买本市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职工家庭成
员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流程。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
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 20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