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济房改字( 1996)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出售公有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和
社会化进程,根据《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济南市
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
工和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均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产权单位自管和房管部门直管的主体结构完好
的公有住房均可向现住户出售。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
1、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
2、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
3、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及未领取 《房屋所有权证》
的住房;
4、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四条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向房屋
产权单位申请购买现承租的住房。 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
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夫妇双方分立户口,分别租住公有
住房的合并计算),每户限购一次。
凡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