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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令第 223 号)
(2007 年 4月 19 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23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
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
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
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市
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