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
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
工作。
县 (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
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
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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