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7 年 1月 18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3
月 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
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 (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
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市政公用、 环境保护、 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