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浙政发〔 2009〕22号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统一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加强对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挂靠投标、串标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招标人及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现象不同程度存
在,严重影响了正常市场秩序,滋生了不少腐败现象。为严格规范国
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
的腐败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
(一)本意见所述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是指《浙江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中包括的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
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
改变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
并在 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