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浙大发设〔 20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 有效预防和减少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
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大发设〔 2010〕5号)、
《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 2008〕33号)、
《浙江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规定》(浙大发本〔 2009〕113号)
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性的实
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工作方针和规划, 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
和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
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学 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