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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
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服〔 2006〕177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报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
试验收费标准的函》 (浙交函〔 2006〕55号)悉。为进一步规
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行为, 促进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
量,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具备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检测
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 按照国家、行业和相关技术标准
进行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 工程材料试验时收取检测、 试验
费,具体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收费标准为最高
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视情况适当下浮。 未列入附件的试验检
测收费由委托单位与检测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应按规定
实行明码标价, 各收费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