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浙爱卫〔 2007〕1 号文件印发,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一、申报
申报城市(县城)必须具备以下 10个基本条件,方可由地级市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 10 个
基本条件是:
(一)城市(县城)清扫保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80%;
(二)城市(县城)必须有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30%;
(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30%,绿地率≥ 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7.0 平方米;
(四)全年 API 指数< 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 60%;
(五)鼠、蚊、蝇、蟑螂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鼠密度必须达标),另两
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建成区辖村的省级卫生村达到 20%;
(七)城市(县城)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八)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九)近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