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7年 7月 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
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
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 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 ,具有资源综
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
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 将发展新型墙体材
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
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
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