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 11月 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
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
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
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互相配合, 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