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 号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已于 2008 年 9 月 19 日
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 年 9 月 19 日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2008 年 9月 19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
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是指依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