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 2008-2020)编制背景
2008-11-14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规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
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
区域”,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编制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依据,根据浙江省自身的发展条件和发展
面临的问题,提出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和研究重点;同时将城镇体系规划涉
及对象由城镇、独立工矿区拓展为省域城乡居民点体系,并根据省级政府空间资源
管理的要求,将重大基础设施,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纳入
《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 2008-2020)》统一管理。(二)《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
(1996-2010)》编制与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