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 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三)
计价规则部分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 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
的增减时,综合单价如何调整?
答: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
本项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 项目,但其工
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 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
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 并按照合理的成本与
利润构成的原则提出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其中“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指的是超过本项工程数量 115%或 125%的工程量。 如:某
增加部分工程量超过本项工程数量 118%,则可重新组价的工程数量为 3%。
2、根据我省现行 2010 版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基准日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