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浙政令第 216 号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9月 1日起施行。省 长二○○六年七月十三日(此件公 开发
布)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 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
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 环境污染防治和 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海洋、放射性、 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 针,在发
展中落实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促
进循环经济发 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环境效益的 统一。
第四条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