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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2011 年修正本)
(2006 年 7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发布 根据 2010年 12月 21日浙江省
人民政府令第 284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等 18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1 年 12月 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89号公布
自 2011 年 12月 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
14 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
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