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
到认定的、 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 评估工作的
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
机构认定管理。
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
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万元;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