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 保障渔船所有人、 经营人的合法
权益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沿海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实行海洋渔船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船长对本船及船员的安
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沿海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
作。
安全生产监督、海事、公安边防、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
有关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