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 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
理办法》 (建设部令 157 号)、《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225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 (琼府 [2009]67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 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不含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垃圾收集、垃圾运输、垃圾终端处理三方面的费用 (不含清扫保洁费用 )。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