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 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修改版)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 (也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
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组分按一定比
例,在搅拌站经计量集中拌制后出售, 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
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 销售、运输和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国土、林业、规划、环保、城管、 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
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 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
托,在其指导下,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质量进行监
督管理。
第五条 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