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利工程
维修养护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
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推进工程维修养
护工作的规范化进程,依据《砼坝养护修理规程》、《土石坝养护
修理规程》、《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
评定标准》,参考《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讨论稿)以及国家
及水利部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规定、标准等,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海委直属水利工程 (河道、 堤防、水库、
水闸等)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条 海委直属水利工程(河道、堤防、水库、水闸等)维
修养护工作,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现行有关
技术标准。
第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
程进行的工程检查、日常管护、保养、维修。
第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基本要求是:做好水利工程检
查、日常管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