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备案与验收范围
法律依据:《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验收范围】
一、范围下列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竣工后, 应当向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 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 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
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 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
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
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
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 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
等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