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本规定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
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
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一、“三小”场所的范围
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
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
美容美发店(院)等;
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 250平方
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
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
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若必须留守值班人员的,不得超过 1
人,且值班住宿处须设有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