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救援设施的布置
(一)消防电梯检查内容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 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 建筑 和建筑高度 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 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 地下或半地下室 ;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 大于 3000m2 的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 且每个防火分区 不应少于 1 台。
7.3.3 建筑高度 大于 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 ,每个防火分区内 宜设置 1 台
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 2 人的高层塔架 ;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 的丁、 戊类厂
房。
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 兼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