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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
和财产安 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
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
规范的规 定。
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 A划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
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