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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龙岗水务集团
市政消防栓运营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消防栓管理, 及时有效地扑救火灾, 保障
消防供水安全, 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水龙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及二级
全资水司,参股水司可参照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市政消防栓是指深水龙岗水务集团供水范围内,
由集团统一管理和维护的市政管网配套消防栓。
第四条 编制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②《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③《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④《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⑤《龙岗区安全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⑥《龙岗区市政消防栓维护管理服务合同》
第五条 所有市政消防栓必须统一登记、 建档,要求“一栓一档”,
“一栓一人”,即对每个消防栓进行登记编号,一个消防栓独立一个
档案,每个消防栓要明确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所有市政消防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