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等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 (地区、州、盟 )、县 (市辖区、县级市、旗 )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