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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发布日期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7 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7 月 17 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的决定》修订)
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
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